(网经社讯)近日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在接受《中国产经新闻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
1、直播乱象主要还是由以下因素导致:一是利润高,回报高,一些不法平台为了谋取利益纵容这些现象;二是违法成本低,被发现概率小。
2、直播乱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,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价值导向,有些行为甚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。对于行业本身来说,这种乱象会使用户流失,政策变得严苛,长久而言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3、《意见稿》针对违反电商法中的刷单炒信、虚构交易等行为明令禁止;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,对违反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价格法》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。总体上说,是国家监管层面正式针对直播行业的一个监管方向和意见,具有指导意义。
4、造成直播乱象的原因,一是与我国在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,偏重事后监管,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管有关。从事后监管来看,事后监管是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监管的主要
手段,如约谈、罚款、责令整改、关停、吊销营业执照等,政府部门同样主要通过人工抽查、网民举报、记者暗访等方式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,这样的查处效率较
低,而且检查是在这些不良内容已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,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。二是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合力无法形成。从主管
部门来看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网信办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公安部等对互联网直播均具有管理权限,这就容易出现执法细则、标准不完善,针对性不强等问题,导
致直播监管一直存在着难点和盲点,也会造成多头监管变成无人管的问题。
5、建议要加强事前、事中的监管,充分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手段,有效识别违法违规行为,及时处置一批有典型意义的违规案件。